一、 重修
(一)学生因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而重新学习称为重修。重修以自主学习方式进行。
(二)每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没有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需参加毕业清考。
(三)学生已修读但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均需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课程重修、补考和毕业清考,可参加开学第一周统一组织的重选(重选需提交申请)。
(四)重修考试没有平时成绩。重修考试不合格的成绩,按照卷面实际分数录入;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百分制录入60分,五级制录入及格。重修成绩超过60分者,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
(五)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的当学期和下一学期对于以前年度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在相关课程开设的学期申请一次重修。
(六)旷考、因考试违纪取消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重修,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清科考试。
(七)公共任选课不参加重修,成绩不合格需开学初(第一周)到教务处重选。
二、 复修
(一)因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称为复修。复修以自主学习方式进行,但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
(二)复修学生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每学期期末提交下学期的复修申请,送至教务处。同一课程上只允许复修一次。
(三)复修只能在拟申请复修的课程开课的学期进行。
(四)每名学生申请复修课程的门数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复修仅限于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得作为申请复修的课程。
(五)复修课程不记录平时成绩,直接将卷面成绩认定为该课程的总成绩,取初修成绩与复修成绩的最高者记入成绩档案。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考试。
(六)复修的课程未参加考试,将视为放弃复修机会,不再受理其他课程的复修资格。
重修(复修)实施细则从下学期开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