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13日第23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7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公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育人功能,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以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2019年7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理念,坚持和践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目标,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确保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团委、各系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负责公寓管理的副处长(常务)、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处相关人员、全体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办公室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负责公寓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服务人员管理、学生生活素质培养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处设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资源分配及调整;公寓文化建设及成果展示;进行安全、卫生、水电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公寓服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建议等。
第六条 深化“学工干部、系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日常“五进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心理健康、文化)工作,组织开展公寓文化节等系列活动,学工干部、系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处指导下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管理
第八条 入住管理:
(一)宿舍分配原则。学生宿舍分配本着按系别年级相对集中、方便管理、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
(二)入住流程。本科新生凭报到程序单到所分配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外校转入、校内专业调整的全日制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三)休学后复学或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后需返校住宿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表》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四)哈尔滨金融学院住宿费收取标准:
1.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2.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
(五)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九条 调宿管理:
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办理调宿手续:
1.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的,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调至转入专业所在班级寝室中。
3.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床位的,应当通过所在系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视情况经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十条 退宿管理:
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办理退宿手续:
1.休学与退学者。需持《休学审批表》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开除学籍者。需持《退学审批表》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外宿走读的学生。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居住或需家人陪护的,应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毕业生离校退宿。毕业生需持《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须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打扫好并搬离宿舍,做到文明离校。
5.以上几类情况,学生离校时需经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对宿舍内公共财产进行清查核对,宿舍物品如有丢失或者损坏须按学院相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为合理优化我院住宿资源,学生宿舍应满额住宿,原则上不安排单人单间;根据院、系相关工作安排,需要进行集体或局部调宿、调整床位的,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设门禁制度,公寓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出入公寓楼人员身份及所携带物品。未经允许,非本公寓人员不得进入楼内,严禁在楼内留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开关寝时间为早5:30-晚22:20,住宿学生应按时归寝,楼门关闭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学生确需外出的,报辅导员批准后,登记后方可出楼。辅导员应掌握学生晚间归寝情况并加强对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寝现象的管理。无故晚归及未归学生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午休、晚自习和就寝时间须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区内打闹、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安排家属、客人及其他外来人员或非本室学生在本宿舍住宿。严禁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播放、传播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严禁观看、浏览不良网站。
第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内进行集会、宗教、传销、经商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寓内随意乱刻乱涂乱画或张贴各种启示、标语等。不得在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摆放私人物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自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不得悬挂床帘。属于自然损坏的家具等室内设施,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禁止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不得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器材、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节约用水,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各系、各相关部门配合,切实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对公寓进行消毒,遇传染病高发等特殊情况酌情增加消毒次数,住宿人员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非紧急疏散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启安全疏散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区域。
第二十七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学生宿舍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更换,须报公寓管理人员批准并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内禁止吸烟、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禁止携带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电吹风、电熨板、电热宝、电热毯、热得快、电暖器、电饭锅、电磁炉等各类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明火,不得焚烧纸张、香火和杂物等;禁止私拉电线;禁止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
第三十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打开防盗门气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和保卫部门汇报;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经楼管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六章 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应当开展安全、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学生工作者开展“五进”公寓工作,组织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文明生活引导等事务。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与学生公寓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安全、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部卫生学生应自己打扫清理,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坚持寝室值日制度,寝室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并负责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内务整洁、地面清洁。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积极维护公寓走廊、大厅、楼梯、自习室、洗漱间、卫生间、晾衣间等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寝室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学生公寓实行定期检查,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文明、纪律等相关检查,日常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检查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评分标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于参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