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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1-21点击数:

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认知生产实践过程、获得专业技能、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学院各类实习教学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方式

第三条 实习主要按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集中方式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里,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实习,学院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习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系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统筹安排,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习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二)审核各系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三)监督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全院实习经费的管理;

(五)审核各系实习教师配备情况;

(六)组织协调各系进行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条 各系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习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各专业的实习工作;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要求,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实习经费的开支与审核,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

(五)组织实习检查、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六)归档实习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备案;

(七)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系里负责选派,应由熟悉实习单位、有指导实习工作经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集中实习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20:1;分散实习应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及时了解、掌握、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写实习报告;

(三)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四)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相互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情况;

(五)协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八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严于律已,发挥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学院和集体的荣誉;

(三)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四)听从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

(五)诚实守信,按要求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内容,并撰写实习报告;

(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互助,尊重他人,虚心学习;

(七)学生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向指导教师反映。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九条 指导教师结合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意见,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级。

第十条 因事假或病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1/3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实习3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凡出现违纪现象,本办法又未进行说明的情况,可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规定实习经费生均150元。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习费、实习讲课费、师生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五条 需报销的各项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加盖财务公章,学院凭据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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