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步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16) 7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 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 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 。
(2)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