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哈尔滨金融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细则》《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哈尔滨金融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经2019年12月13日第23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9年12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全面推进资助育人精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类奖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四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第(一)至(六)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原则上将第三条中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一)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认定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
(二)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三)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精准资助与政策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推荐。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兼职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每个本班级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9-10 月进行一次。学院、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在校学生须如实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等家庭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须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经学院认定后将符合条件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资格和等级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对照我院的认定标准,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并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学生相应等级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在评议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采取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原则上,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烈士子女等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各系审核。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院审批。学生处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材料,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相关信息归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工作评议小组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学院应不断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逐步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 各系每学期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由学生处统一安排。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经复查,有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所获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学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将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及我院的资助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学院认真落实“奖、贷、勤、助、补”及“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各项资助工作力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建立认定工作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将资助工作与育人工作相结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努力学习,战胜困难,回报社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
附件
哈尔滨金融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批表
系: 年级: 专业: 班级: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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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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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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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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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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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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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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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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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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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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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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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困难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是 □否; 3.特困供养学生: □是 □否; 4.孤儿(学生): □是 □否; 5. 烈士子女: □是 □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7.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是 □否; 8.其他类型 □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困难等级 |
□特别困难 □困难 □一般困难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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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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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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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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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副书记意见: |
(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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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须正反面打印
哈尔滨金融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资助政策,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特困生补助的等级和金额
第二条 特困补助分三个等级:
一等2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2%;
二等15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
三等1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
第三章 特困生补助申请条件
第三条 特困补助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评定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五)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70%;
(六)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学生。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建档立卡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章 特困生补助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系根据评定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推荐产生受助候选人。
第七条 初审合格后在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系申报的受助候选人进行联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特困生补助工作在每年三月份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评审一次,九月份进行完善。
第五章 特困生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特困补助金按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评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未交足学费的特困生应将特困补助优先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已经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行为获得的;
(三)有挥霍浪费或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的;
(四)休学、退学、征兵入伍及延长学业年限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学生。
第三条 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学生处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资助名额数,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五条 根据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综合表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对拟推荐名单复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具体标准按照上级行政部门有关通知执行。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院财务处通过转账方式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期间有弄虚作假或挥霍浪费行为,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哈尔滨金融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给家庭带来严重经济困难;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较远,寒暑假交通费用支出较大,家庭承担困难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四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经费。
第五条 临时困难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进行资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受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医药费额度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学生寒暑假返乡路费不足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生活临时困难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五)其他需要学院提供紧急救助的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申请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核实;
(三)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初审后,将材料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批准并确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
第七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
(一)补助在1000元以下的,由学生处审批;
(二)补助在1000-5000元的,提交至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三)补助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发放
学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助金额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九条 临时性困难补助的监督和管理
(一)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责令其退还已补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受校纪处分者;
2.生活中有各种挥霍浪费行为者;
3.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其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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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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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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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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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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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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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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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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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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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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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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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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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及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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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签字: 年 月 日 |
辅 导 员 意 见 |
该生确因 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签字: 年 月 日 |
系党总支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