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共青团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经2020年3月25日第一三六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以兴趣爱好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组成,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大学生群众性组织。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共青团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注册登记、学期审核、活动审批的管理方式,院团委是各类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审核批准部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扶植学生个性发展,完善综合素质,促进其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服从院团委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 按照性质,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六类。
第二章 成立条件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团,应至少由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有20名学生参加,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社团组织的团体特点或服务面向,新成立社团全称须冠以“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名称”;
(三)学生社团有明确的组织机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但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社团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规则。院团委对社团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批,进行审查备案管理;
(四)学生社团要有规范的活动章程;
(五)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三章 成立程序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主要包括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活动范围、组织设置、会员构成等),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院团委、社团各执一份);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及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的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经费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流程: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提交材料至院团委批准;
(二)院团委自收到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复;
(三)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由院团委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其成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杈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或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过的成员大会决议内容及时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通过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每年一次,任期为一年,最多可任两年。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需报院团委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要思想素质好,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富有责任心和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占前50%,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负责人须由中共党员学生担任。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院内设单位或部门,业务指导教师须是本院教职工。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社团开展工作指导。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需为中共党员教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笫十六条 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监督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例会,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申请举办活动要提前七天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并附完整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安全预案、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在两天内向院团委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并以此作为考核社团负责人,评议社团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不得未经允许使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与校外组织、社团及个人联合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办公图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创办刊物,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申请网站域名、注册微信公众号、抖音、贴吧等新媒体平台;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制作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欲创刊、申请网站或新媒体平台的须经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如需收取费用用于活动开展,采取“一事一报”制度,由社团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提交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会员表决情况,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收费。对授权的费用,要建立账目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记账员和出纳不能由一个人担任。账目清楚,财务原始凭证要三人签字,并妥善保管。活动结束后,要向院团委报告、社团会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经费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收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提供资助者的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捐赠、资助数量及用途说明,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 将责令进行整顿,并视情况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指定学生社团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活动、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经费由学院负责,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按照上级及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评选表彰“优秀社团”若干,每年评选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院团委在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将对其整合或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流程:
(一)召开成员大会对社团注销做出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否召开社团成员大会视具体情况可有所调整;
(二)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登记表》并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团委授权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协助进行管理,包含社团注册、成立、变更、注销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共青团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可以起到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奉献社会、增长才干、锻炼毅力、培养品格等目的。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形式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以感恩父母、感恩师长为导向的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帮助父母从事不少于7天的家务劳动或拜访师长不少于3人。此类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关爱家长、回报师长,增强感恩意识。此类活动主要在一年级学生中开展,其它年级学生开展此类社会实践活动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的各种社会认知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依托某一社会单位,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不少于7天的工作,具体形式包括岗位认知、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此类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了解和适应社会,以提高学生环境适应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增强责任感与社会规范意识。二年级学生必须开展社会实践认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它年级学生开展此类社会实践活动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以提升职业技能与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导向的专业素质训练类实践活动。学生可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结合专业方向,开展不少于7天的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创业实践、科普宣传、支教支农、法律援助、政策宣讲、培训指导、科技服务、参加高校夏(冬)令营等活动。此类活动目的在于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培育学生的职业与服务社会的素养,提高学生实践与操作、创新意识与创业等方面的能力,提升社会竞争力和就业竞争力。三年级学生必须结合专业实践,开展专业素质训练类社会实践活动,其它年级学生开展此类社会实践活动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实践纳入学院教学计划的学生必修课。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实行学分制考核,三年共计2个学分,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分别0.5学分;第三学年1学分。成绩归档并记入综合测评评分。所有学生要利用前3个学年的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按照指定的实践方向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团委、学生处(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对全院社会实践活动规划管理,院团委总体协调。各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总体负责,由系团总支书记具体组织实施,辅导员负责所带团支部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把关,团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联系人。
第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个人分散活动和参加团队活动两种途径。其中,一年级的社会实践以个人分散活动形式开展为主;二、三年级学生以团队活动的形式开展。团队活动是指以院、系、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年级、本班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活动以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七条 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院总体要求和系内具体安排,每学期进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要覆盖到学院规定的三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学生要及时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填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依据此表和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对一、二、三年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认定。
第九条 各系要以学期为单位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对各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总结考核与评比表彰。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系团总支和学院团委共同完成。其中,辅导员指导班级团支部成立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与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一致),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系团总支进行审核把关,学院团委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人数一般占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5%。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确认标准
(一)“优秀”标准:学生在本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7天以上,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契合实践主题、突出实践感悟、对学生成才、企事业单位成长或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并取得显著成绩成果及显著的社会影响,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系团总支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二)“良好”标准:学生在本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7天以上,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契合实践主题、突出实践感悟、对学生成才、企事业单位成长或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并取得良好成绩成果及良好的社会影响,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系团总支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三)“中等”标准:学生在本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7天以上,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较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系团总支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四)“及格”标准:学生在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7天以上,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系团总支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五)“不及格”标准。学生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或在本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少于7天,不能按时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及实践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六)当学年在国外学习的学生,可以“国外学习经历”充抵社会实践活动,其考核等级统一评定为中等。其中,拟申报“优秀”等级的学生须结合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实践经历提交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报告,并按照考核程序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向所在班级团支部上交《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实践经历交流活动,并对学生申报等级进行评议;辅导员在班级团支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成绩认定,结果填入《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统计表》(以下简称《考核成绩统计表》),并将《考核成绩统计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及辅助性证明材料汇总后报送系团总支。其中,申报“优秀”等级的学生须向团支部同学汇报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成果与心得。
(二)系团总支审核把关,对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院团委。
(三)学院团委根据各系报送发现问题的学生的考核结果进行交叉回访,进一步审核确认,对需要纠正的考核结果进行更正,确定最终考核等级。
(四)当学年考核优秀的学生方可参加当学年与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各类评比表彰(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评比不受此限制)。
(五)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需进行重修,由学院团委统一组织,各系团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六)社会实践考核实践成绩考核认定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来源于学院专项经费、系部学生活动经费和社会赞助等。学院团委、系团总支要对赞助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设置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社会实践重点团队或重点项目、表彰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优秀社会实践个人、优秀指导教师等。
第十六条 学院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按照上级或学院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学院对指导学生团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工作量认定,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积极拓宽学生社会实践渠道,建设学生实践基地,搭建社会实践活动平台,筹措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机会。
第十九条 各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进行审核把关。学院团委也将组织专人按照一定规程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经他人反映或抽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包括虚造、伪造社会实践经历,或虚造、伪造社会实践报告或辅助性证明材料,或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辅助性证明材料违反学术纪律的,当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并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违反考试纪律或违反学术纪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问题而未如实上报或未如实进行成绩记载的,以及在年度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评比工作中,系推荐的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优秀团队、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经学院团委抽查回访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取消该系年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对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有争议时,由学院团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组织实施,由共青团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共青团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团建工作,发挥好学院各级团组织及广大团员、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学院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团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表彰活动,旨在激励和鼓舞广大团员青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奋发进取,立志成才。为使表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基层团组织及团组织关系在学院的团员、团干部。
第三条 评选项目
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优秀个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结果透明,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评选的比例为团支部总数的10%,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一)能够充分利用组织生活、主题团会、特色团日等形式,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做好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团支部组织健全,作风扎实,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定期开展团支部组织生活,按时完成团籍注册和团费收缴工作;
(三)团支部能够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风建设活动,支部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评选学年内支部无团员留降级;
(四)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比例在系内名列前茅,支部能够按照学院“推优”工作安排,将支部内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成绩优良、威信高的团员向党组织推荐;
(五)能够组织支部成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支部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特色团建活动成效显著;
(六)评选学年度内,支部成员无校纪处分。
第六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每年评选数量10个左右,具体数量由院团委根据学院年度社会实践工作总体情况分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称号: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认真贯彻学院关于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社会实践开展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深入动员和精心布置,提出明确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开展社会实践;
(三)社会实践主题深刻,意义深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
(四)有独立的指导教师,成员分工明确,实践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正确的运用专业知识解答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发挥自身知识优势,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调查报告选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内容丰富、条理清晰、措辞严谨、能依靠数据说明问题,并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六)社会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成果奖励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数量6个左右,具体数量由院团委根据学院年度志愿服务工作总体情况分配,符合以下条件可授予青年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称号: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志愿服务组织在院团委完成备案,且注册一年以上,志愿者人数不少于30人,志愿者全部完成“志愿龙江”注册,年人均参与志愿服务时长30小时以上;
(三)工作机制健全,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运作模式,组织团结,活动富有特色,参与志愿者众多,工作富有成效;
(四)有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或帮助对象,有固定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评选学年度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荣获省级以上表彰,或媒体平台报道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团干部总数的5%,院级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可由团委自行组织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靠近党组织,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
(二)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直接联系青年成效突出,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能力过硬。热爱团的工作,认真执行团的上级组织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
(四)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支部前50%,评选学年度内,无重修科目,无违纪。团结带领青年投身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在各项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
(五)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六)参与完成了团中央“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本年度所有课程学习。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共青团员总数的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三)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支部前30%,评选学年度内,无重修科目,无违纪。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遵规守纪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
(五)参与完成了团中央“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本年度所有课程学习。
第十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名额由院团委根据学院社会实践工作总体情况分配。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在社会实践团队中负责主要工作,社会实践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够正确的运用专业知识解答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发挥自身知识优势,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认真,按时按要求上交社会实践报告,实践报告主题鲜明,内容详实,见解深刻,文理通顺;
(四)评选学年度内,在省级以上重要社会实践调研中发挥关键作用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成果奖的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名额由院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一)志愿者需为我院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或各青年志愿者分会的注册志愿者,并完成“志愿龙江”志愿者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具有良好的奉献意识,具备一年以上志愿服务经历,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志愿龙江”系统内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四)长期坚持组织或参加社区服务、敬老助残、金融服务、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大型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有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评选学年度内,曾从事过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活动,贡献突出,事迹感人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共青团评优每学年开展一次,每年四月院团委发布评选通知,各团总支集中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参评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支部要结合年度工作写出申报材料,基层团总支对各支部进行公开评选,将评选结果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由院团委组织全院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评比大会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院团委按照院团委的分配名额,采取团员自荐、支部评议、系团总支初评院团委审核的方式产生。
第十六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由院团委向各团总支下发评选名额,团总支组织申报,院团委审核确认。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上述奖项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由院团委以大会的形式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八条 被授予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称号的,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于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被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的,学年内可由团组织直接向党组织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