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4月1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黑教学函〔2017〕584号)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哈金院党政联〔2019〕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取证与查实,共同做好违规违纪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证言;
(三)书证;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其他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并有明确证据的,可以由学院职能部门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重点是调查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信息,重点是对事实的陈述。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等机关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行为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产生违纪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学院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好、歪曲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属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含)者;
(二)在各类日常检查中累计受到两次(含)以上批评且无明显改进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优、奖助学金、转专业、入党、就业、处分等有异议且不经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无理取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
(四)以各种形式引发或挑起事端,但未造成打架等后果者;
(五)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情节较轻者;如情节较重,加重处罚;
(六)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下列规定之一者:
1.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
2.有不良行为、干扰别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
(七)未经批准,在网络媒体上或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经教育不改者;
(八)违反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下列规定者:
1.参加军训迟到、早退者;
2.无故不参加军训1次者。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含)学时者;
(二)参与或策划打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者;如情节较重,加重处罚;
(三)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下列规定之一者:
1.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规定,如晚归寝等,经教育不改者;
2.有不良行为、破坏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者;
3.未经批准夜不归寝和在查寝中冒名顶替他人者;
4.未经批准,留宿非本校人员者。
(四)在校内组织或参与打麻将者;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以相关部门定价为准)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
(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七)违反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下列规定者:
1.参加军训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上者;
2.无故不参加军训累计2次(含)以上者。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立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含)学时者;
(二)在校内滋事,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三)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四)造谣、传谣或诋毁他人声誉者,侮辱、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五)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下列规定之一者:
1.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宿者;经教育不改,加重处罚;
2.在寝室饲养动物者;
3.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相关规定,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者;造成不良后果,加重处罚;
4.在寝室内赌博者;
5.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
(六)偷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以下者;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以相关部门定价为准)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
(八)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者;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者。
(九)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传播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秩序者;
(十)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十一)在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十二)违反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下列规定者:
1.参加军训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
2.无故不参加军训累计3次(含)以上者;
3.不服从领导,不听指挥者;
4.打架斗殴者;
5.弄虚作假请病、事假者;
6.故意损坏公物者。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含)学时者;
(二)有下列以下行为之一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1.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2.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
4.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者;
5.张贴、散发非法传单,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6.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
7.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者。
(三)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四)偷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者;
(五)伪造、贩卖、涂改证件或材料者;
(六)参与、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或不良网贷者;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八)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如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十)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十一)其它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含)学时以上者;
(五)殴打教师者;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生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手机、智能手表等)传输或接收与考试相关内容作弊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二十条 吸毒、贩毒者,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如下:
(一)本系学生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系调查处理;
(二)跨系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相关系负责调查处理;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相关系应在第一时间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认定并给予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有关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考试违纪处分现场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直接处理;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查,学院召开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或会签研究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处分决定一般应在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通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送达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三十四条 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官方网站、报纸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各类奖、助学金者,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发放,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其贷款;
(三)学校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本着对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申请解除时间为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申请解除时间为自处分之日起满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为六个月以上。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自处分之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1.受一次院级表彰奖励;
2.学习成绩达无重修科目;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班级排名前1/3。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自处分之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1.受两次院级表彰奖励;
2.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班级排名前1/3。
(三)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自处分之日起符合下列任意两个条件者,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1.受两次院级表彰奖励;
2.学习成绩达到获院级奖学金标准;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班级排名前1/3。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自处分之日起凡满足以下8项条件中5项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解除处分:
1.学习成绩达到院级奖学金评定标准;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连续两学期班级排名前1/3;
3.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4.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效果良好,受院级及以上表彰或表扬;
5.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取得院级以上荣誉或被评为院级以上项目;
6.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作者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须见刊;
7.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取得录取通知书;
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且三方协议符合学校要求。
(五)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间有突出表现,自处分之日起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项者,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可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对受两次以上处分者(含两次),不执行本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审批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根据考核期间的表现,经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后,形成评议意见;
(三)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交学生所在系审查;
(四)学生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五)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解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做出解除处分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召开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或会签研究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遵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八章 申 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具体规定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旷课学时按实际课时计算;
(二)无故不参加实习、实训、军训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擅自离校出走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学校的行为,属于擅自离校出走行为;
(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2〕7号)》、《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相关规定,学生擅自离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应告知家长,积极协助寻找。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