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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0-04-30点击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79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经2020429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430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培育教育教学研究梯队,为申报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奠定基础,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力求实效。

第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旨在促进学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一)重点项目是指针对解决学院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要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或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研究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是指对解决系部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范围为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每年发布申报立项通知和项目指南。

第七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要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相吻合。选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社科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省教育教学改革等国家、省级项目指南中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选题;

(二)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的选题;

(三)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选题。

第八条 申报要求

(一)已获得立项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成员前三位不得交叉申报;

(三)重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职称(含)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已完成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四)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或硕士学位。青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平均年龄原则上均不能超过35周岁;

(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后方可再次申请立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连续2次立项。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及推荐;

(三)教务处资格初审;

(四)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示。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最多不超过4年。

第十一条 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立项项目的开题、中期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提前或延期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教务处审批。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凡具有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被撤项记录的,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五条 学院重点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资助经费0.5万元。获得立项后下拨50%,结项验收合格后下拨另50%

第十六条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和11月,集中受理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报告书》,经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签字后连同项目成果原件报送教务处申请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有项目均需有研究报告。字数一般在2万字以上。报告应包括:项目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及进展情况,主要研究方法,成果及突破点,成果的应用及推广价值,对本项目后续研究的思考等;

(二)成果如以研究报告、教材、课件为主件,须提交相应的采用证明;

(三)成果形式为软件,须提交成果应用单位的书面证明和专家鉴定;

(四)成果形式为教育教学改革专著,须提交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改革专著;

(五)成果形式为论文,必须是围绕本项目研究内容的成果;重点项目须在学院认可的高水平期刊发表教育教学改革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一般教育教学改革期刊发表3篇论文(含)以上;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在国内外一般教育教学改革期刊发表论文2篇(含)以上;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重点项目前三位均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应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字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项(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项。

(一)未按项目申请书中预期成果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研究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研究成果中存在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收回经费。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的项目;

(三)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

(五)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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