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5〕3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承办社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承办社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5月15日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5年5月21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承办社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金融学院承办社会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受上级主管部门、行业机构或其他合法单位委托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如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招录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 学校承办社会考试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服务社会、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考试承办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考试主办方的对接、考试申报审批、考务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考场安排、安全保障、监控保障、网络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配合协助监考人员选派。
第三章 考试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考试主办方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考试主办方资质证明。
2.含考试时间、规模、考场需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草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按学校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协议中需明确双方责任、费用标准、保密要求等事项。
第四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考试主办方负责制定考务手册并指导学校落实承接考试的相关工作。学校视主办方需要可设主考、副主考、考务、监考、安保、后勤、医疗等管理服务人员。
第九条 考场安排:
1.考场须符合国家考试场地标准,优先使用标准化考场。
2.考试期间应设置明显标识,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区。
第十条 监考与考务:
1.监考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2.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由考试主办方负责处理,学校视情况配合处理。
3.对因失职导致考试事故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稿)》执行;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试卷保密:
1.考试当天,学校考务人员按照考试主办方要求,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环境下做好试卷接收、分发、回收等工作。
2.学校监考教师须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泄露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
1.按照主办方要求做好监控信息存储。
2.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考生个人信息和相关监控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收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私自收取或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收入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2023〕56号)规定确认;政策类项目收入视具体情况,经领导审批后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费用相关规定
1.所有与承办当次考试相关的费用均要在协议中明确,按照协议中规定方式结算,不得私自与校外单位结算。
2.考试费用支付项目包括监考费、考务管理费(主考、考务)、场地使用费、卫生费、安保费、医疗保障费及办公费等其他必要的支出。
3.各项考试费用标准:考试主办方(如黑龙江省考试中心)有明确的费用标准,按考试主办方规定的标准执行;考试主办方无费用标准,在不低于《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外考试劳务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哈金院〔2018〕70号)中的标准情况下,根据考试规模、考试时长等,由主办方和学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