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5〕3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经2025年5月15日学校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5年5月2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课程是指学生所修读的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修。
第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须经教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认定,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不得擅自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六条 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操作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的方式可由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研究确定,经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在改革考试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第八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系(教研室)负责。所有考试课都必须配备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题库修订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具体细节请参看《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须在课程结课前4周提交试题题库,由各教学单位统一打印后报教务处备案印刷。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之后到指定考场进行监考。考试完毕由监考教师将试卷送到试卷袋上的指定地点并装订。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地点由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共同安排。条件成熟的可设立文明考场,实行无人监考。
第十四条 在命题、印刷、监考和成绩评定等考务工作中,如果发生漏题、泄密、监考失职以及成绩评定失真等问题,学校将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入座后应将证件放于指定位置,以备检查。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二者缺一不可。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座位就坐。对不服从调动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对其提出警告,被警告后仍拒不服从者,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笔记、纸张、手机及具有存储功能、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时,学生只允许携带纸质资料,考试过程中不得与其他学生互借资料,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要在答卷前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本人姓名、学号、专业、班级、任课教师姓名。凡姓名、学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及有严重涂改痕迹的,试卷作废。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不准自带草稿纸。如对试卷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二十一条 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教师说明。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违纪现象,违纪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答题纸交给监考教师,不准将其带出考场。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准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于开考前调整好学生座位,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及具有存储功能、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带入座位,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然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同时注意核实考试科目、适用班级、试卷份数、实考人数,认真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逐个检查、核对学生证和身份证,无证件的学生应将其清出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没收其试卷,宣布其考试无效,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违纪事实认定表》,然后将学生试卷、违纪证据材料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并移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看书、看报或闲谈,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
第二十九条 除巡考工作人员外,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应准时收卷,不得拖延,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试卷送至指定地点装订。
第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纪或作弊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成绩,处分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第九章 缓考、补考
第三十五条 缓考仅适用于期末考试(公共任选课除外),学生不得申请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的缓考。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在该课程期末考试前(特殊情况可在考试进行时)提交申请缓考的手续。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
第三十六条 补考仅适用于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公共任选课除外),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三十七条 缺考、考试违规、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学期初补考。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章 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期末考试缺考、考试违规、取消考试资格和补(缓)考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公共任选课除外)可进行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合格也可进行重修,重修成绩取最后一次考试的成绩。
第四十条 重修考试后不再组织重修补(缓)考考试。
第十一章 免修
第四十一条 执行同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留降级、复学、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转专业学生除外),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均相同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哈金院〔2023〕19号)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