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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奖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1-18点击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9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奖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修订稿)》经20241月17日学院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1月18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41月18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推进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二级院系在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院系开展就业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学校既定的就业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中关于就业工作专项绩效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就业联络员工作补贴、就业目标奖励、就业质量奖励、就业服务激励和就业荣誉奖励。

第二章  工作奖励

第三条 就业目标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就业工作突出贡献人员,原则上毕业班辅导员占奖励金额的60%,其他40%部分由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业工作实际贡献自行确定分配。就业目标奖励统计数据共6个时间节点,其中4月-8月每月第一周的周五,每次占基数10%;截止8月31日,占基数50%。

第四条 就业目标奖励基数:本院系毕业生数*50元/人

第五条 就业目标奖励浮动条件:就业目标奖励以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学校确定指标中的较低值作为计算标准,每高1个点,上浮10%,每低1个点,下降10%,不足1个点忽略不计。每次最高上浮100%,最低下降到0,不产生负值。

4月初: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30%;

5月初: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40%;

6月初: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50%;

7月初: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61%;

8月初: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71%;

8月31日:就业目标奖励条件为全省平均水平或82%。

第六条 就业质量奖励。包括留省就业奖励、升学奖励(含国内升学及出国出境、第二学位等)、政策性就业奖励(国家、省基层就业项目,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城乡社区专项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毕业生参军入伍等)、创业奖励四部分,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平台数据核定结果为准。其中,院系留省初次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且较本校平均值每高出1%奖励1000元。升学奖励按每人100元;政策性就业奖励按每人500元;创业奖励按每人1000元进行奖励。

就业质量奖励经费划拨到院系,用于补充院系经费,不奖励到个人。经费归院系自主使用,接受学校审计,主要用于院系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招聘宣讲活动组织、就业创业跟踪调研、访企拓岗、校企合作活动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就业服务激励。截至8月31日,学校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达到省平均值,按实际就业人数5元/人标准,奖励校级就业工作专职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分配。

第八条 就业荣誉奖励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年度就业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下一年度就业经费上浮10%,优先增加招生计划。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年度就业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推荐2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合格单位推荐1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不合格单位无推荐资格。推荐人选经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奖励程序

就业目标奖励:每年10月,招生就业处发布当年奖励公告,界定各院系就业目标奖励和就业质量奖励。各院系根据年度就业工作实际贡献,确定本系就业目标奖励的具体人员名单和标准;各院系奖励人员及标准,在本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范围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各院系将公示通过后的名单和标准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招生就业处制表签字报财务处,次年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就业质量奖励、就业服务激励:由招生就业处提供数据,制表报财务处,次年由财务处统一划拨。

就业荣誉奖励: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结果,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招生就业处制表,报财务处统一划拨。

第十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章  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在就业工作考核中,充分运用高校增值性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就业工作增值性指标完成差的院系,实行就业荣誉奖励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就业方面增值性评价重要结果,按教育厅要求,与各单位就业经费、招生计划分配以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等指标挂钩。调减标准原则上与上级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或就业工作出现重大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取消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和奖励。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学校平均水平且低于省平均的院系,取消当年考核优秀参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金融学院202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分阶段“就业攻坚”奖励激励方案》(哈金院〔2022〕40号)、《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21〕77号)、《哈尔滨金融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20〕51号)中涉及奖惩部分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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