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3〕7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
校际学生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际学生交流管理办法》经2023年6月21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3年6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际学生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外名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校际学生交流活动,同时确保交流学习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结合我校实际,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负责联系交流合作高校并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外合作培养工作的计划和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往国外合作大学学习的短期项目生(学习期限<一学期)、长期项目生(学习期限≧一学期,包含3+1+1、3+1+2等本硕连读项目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第二章 选 派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身心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充分了解所申请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相关情况;
(三)学习刻苦勤奋,理论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无课程不及格记录,满足具体交流项目所限定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且符合外方院校专业要求以及语言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海外学习任务;
(五)已缴清各项费用,具有在海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有意向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系按选派标准择优确定初步人选。
(二)经各系选拔合格的学生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实际报名人数少于外方院校招生数额,采取等额录取方式;实际报名人数多于外方院校招生数额,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外方院校沟通,进行审核选拔确定。
(四)经外方院校同意接受的学生须在相关系、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出国(境)安全防范承诺书》及《哈尔滨金融学院校际学生交流活动同意书》(附件2,3)后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生在交流学习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须充分了解外方院校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其课程设置以便后续开展学分及成绩转换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生在外方院校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我校相应学期(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并鼓励项目生多修读课程学分。
第九条 项目生在外方院校所修课程,其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时,可直接认定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并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项目生在外方院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不同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会同项目生所在系研究制定项目初步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变化而导致学生未能如期修读的必修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及项目生所在系共同商议给出学分成绩认定结果。
第四章 成绩转换及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二条 短期项目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系提交学习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长期项目生原则上须于我校每学期期末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系提交学习成绩单原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生在外方院校修读课程的课程认定、成绩与学分转换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同教务处及项目生所在系三方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若外方院校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如外方院校有其他记分形式,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就成绩转换标准给出初步意见,由项目生所在系按照该转换标准做相应转换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圆满完成国外院校学习的长短期项目生,由学校团委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方学校特别教学安排或出现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学生学分转换困难,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会同教务处、学生所在系研究给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班项目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该生所在系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负责执行。
(二)为鼓励学生参与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毕业班项目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后进行线上答辩。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学生就读的境外院校进行联系,以了解学生在外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系指定的联系教师。
第十九条 项目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需定期向所在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须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违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生应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15日内向所在系报到,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际学生交流活动的学生党员至少每月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情况,若在国(境)外遇重大问题须及时与党组织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项目的,学生应提前向双方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国家公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遇到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项目的,学生应及时与双方高校取得联系。擅自终止项目的,交流期间的全部成绩及学分归零,须重修交流期间我校为项目生班级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及学分;经批准同意的,按实际完成交流学习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生在境外须购买人身保险,其在外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均由个人负责。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与外方院校校际学生交流项目培养协议规定,项目生一般按协议实行免学费、缴纳部分学费或全部学费;短期项目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须向学校正常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长期项目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免除在我校相应住宿费,但须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住宿、饮食、生活、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学生自理;外方院校事先所明确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