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正文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6-13点击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68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经2024年5月30日学校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年6月12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46月12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通知》(黑教高函〔2020〕6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项目是学校面向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开展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创项目在“哈尔滨金融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大创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及经费统筹、资料存档管理,开展项目宣传、交流活动、项目成果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大创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参加。

(二)项目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 项目申请以团队为主,每个项目负责人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项目组一般为3-5人(含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设指导教师1-2人,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每位指导教师每年度原则上指导项目不超过两项,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合作项目。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人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上交所在学院。

(二)初步遴选。各学院对申报项目组织立项答辩,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推荐校级项目。

(三)评审推荐。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学校将参照各学院上报的立项答辩成绩排名,从中评选出拟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

(四)公示发布。审核通过的项目公示后,进行公布、上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大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进行全程指导,各学院负责过程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大创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说明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与内容、项目人数与成员、时间进度、预期成果、指导教师等一般不允许变更,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结题验收工作采用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方式进行,验收结论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研究要求形成结题成果。

(一)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题标准

1.创新训练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项目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知网、维普、万方可查)发表学术论文(注明项目编号和项目级别等信息)。

2)项目成员作为第一申报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进入实质审核阶段或授权阶段。

3)项目成员作为主力队员(前5名)获得省级以上综合类竞赛奖项。

2.创业训练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项目成员的论文、专利达到国家级、省级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标准。

2)项目成员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公司。

3)项目成员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类竞赛奖励。

4)项目成员可提供项目进入实质运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3.创业实践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项目成员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公司。

2)项目成员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类竞赛奖励。

3)项目成员可提供项目进入实质运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二)校级项目结题标准

1.创新训练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项目成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项目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项目成员作为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知网、维普、万方可查)发表学术论文(注明项目编号和项目级别等信息)。

2)项目成员作为第一申报者,或项目指导教师为第一申报者、项目成员作为第二申报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进入实质审核阶段或授权阶段。

3)项目成员作为主力队员(前5名)获得校级以上综合类竞赛奖励。

2.创业训练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项目成员的论文、专利达到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标准。

2)撰写市场调研报告、创业计划书,同时需提供针对上述两份材料的专家鉴定书。

3)项目成员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公司。

4)项目成员获得校级以上创业类竞赛奖励。

5)项目成员可提供项目进入实质运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3.创业实践项目需以项目为依托,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1)撰写市场调研报告、创业计划书、企业运营报告等,同时需提供针对上述材料的专家鉴定书。

2)项目成员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公司。

3)项目成员获得校级以上创业类竞赛奖励。

4)项目成员可提供项目进入实质运营,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成果形成时间应在项目研究时间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与数据不完整、不真实。

(二)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三)擅自更改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成员两年内不得申报大创项目,不能享有相应学分和评优加分。指导教师2年内不得再指导大创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大创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学校专项或社会资助,学校每年根据计划经费和计划立项数统筹各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规则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创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在立项后至中期检查前可报销总经费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报销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经费资助。

(二)大创项目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及使用,专款专用,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三)项目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批等程序,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支付。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知识产权费:申请专利、查新等知识产权费用,需要在专利证书上注明专利权归哈尔滨金融学院所有。

2.版面费:项目成员发表相关论文时,实际发生的版面费、审稿费、论文查重费等。

3.办公费:完成项目所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

4.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图书购置费。

5.材料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试剂、器件等耗材。

6.差旅费:指项目成员开展项目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会务费等。

7.咨询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家鉴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8.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9.建设费:指创业实践项目的企业工商注册费用、场地费、水电费用、广告费用、营销费用、设备费用等。

10.其它合理支出费用(需提前申请获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擅自终止研究或到期未完成的项目,学校将不再予以报销经费,并对其审查,根据具体情况追回前期已报销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被中止的项目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荐优秀“国创计划”项目或成果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遴选。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均可申报创新创业综合训练学分,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教师给予工作绩效认定,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指导队伍。鼓励并支持项目指导教师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意识与自身创新能力,提高指导教师指导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学生需要跨学院进行实验,或进入科研、实验室使用设备设施,可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七条 拓展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与社会资源的联系与沟通,扩大学生项目训练基地数量与规模,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展览展会,搭建项目推介平台,拓展项目市场空间,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第二十八条 营造创新氛围。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开展大创项目相关讲坛活动,促进师生交流;举办学生学术成果展示,编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果汇编》,展示学生项目研究过程与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2013〕132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哈尔滨金融学院 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