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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10-25点击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410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稿)》经2024823日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4年8月27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48月27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教育教学规律,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学习志趣与专长,重塑学生多元成长通道,构建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转出无限制,转入有要求。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大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的类别包括:发挥学生兴趣专长、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休学创业复学、疾病或学业困难救济原专业未连续招生、适应人才需求调整专业或各类教学改革等六类。

第六条 发挥学生兴趣专长类转专业

(一)制订方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关于转专业工作指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转专业工作方案,报学校统筹研究确定后实施。二级学院在充分考虑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测算拟接收人数,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额原则上为本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如需调整名额,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完成时限第十教学周前。遵照大一学年第二学期教学校历,下同)

(二)申请报名。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最多可以填报两个拟转入专业。各学院统计申请转专业学生情况报学生处汇总。学生处将拟转入学生情况发送相应二级学院;(完成时限:第十一教学周)

(三)考核排名。由拟转入学生的二级学院结合本学院各专业实际情况对拟转入学生进行多维度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进行。各学院考核时间由学校统筹,不同专业考核时间不能安排在同一天,为申请两个专业的学生提供考核机会。

二级学院设置转专业考核评分标准时,坚持“兴趣+特长”原则,大一学年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也可参考高考成绩)在学生转专业考核总成绩中占40%,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评等考核成绩占总成绩60%,加权后确定拟转入本专业学生排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完成时限:第十二至十三教学周)

(四)预录取。二级学院按照各专业可转入学生名额数量,结合学生个人意愿,依据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形成预录取名单;(完成时限:第十三教学周)

(五)调整及录取。学生处统一汇总各二级学院预录取名单,综合测算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对有学生转出的专业进行名额调整,需增加转入名额的由相关学院按考核成绩顺位录取;(完成时限:第十四教学周)

(六)审议通过。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相关学生于第三学期初转入新专业同一年级学习;(完成时限:第十五至十六教学周)

(七)为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存在所学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处于处分期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通过转专业考核后原则上应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七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类转专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相关规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本人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程序,转出、转入学院、学工处审批同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休学创业复学类转专业

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定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学生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参加转入学院转专业考核合格的,公示3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 疾病或学业困难救济类转专业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类转专业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或留降级时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本人申请、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公示3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转入原专业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适应人才需求调整专业或各类教学改革类转专业

为适应社会人才需求或教学改革需要调整专业的,单独制订转专业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

(四)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转专业相关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前,须缴清学费,以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二)教务处参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用“平行比较”的原则,对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即学生转专业前的课程和原专业课程进行比较、转专业后的课程和新专业课程进行比较,并认定成绩;

(三)加强转专业工作审核把关,各个相关工作环节均建立“AB”角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学院、学生处、学校三级审核制度。纪委办公室对学生转专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二级学院建立学生转专业后的跟踪服务机制,确保管理育人发挥实效;

(五)转专业学生可试读半年,学生在试读期间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学的程序

(一)转出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转学的规定,确认转学理由充分正当方可受理。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学校配合转入学校做好考核鉴定以及佐证材料提供工作;

(二)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院、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经学校批准转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凭转学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于两周内办理完毕;

(五)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转学备案材料

(一)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XXX同学转学备案的报告;

(二)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三)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

(四)转出学校提供当事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

(五)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考核评价材料;

(六)跨省转学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相关规定

(一)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缴纳学费,转出我校的学生须缴清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全部相关费用;

(二)教务处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转入我校的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在原学校已修完并获得成绩且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符的课程予以承认,未修的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24级学生开始实行,原《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哈金院〔2023〕126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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